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00建號建物部分: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養菁棧健康志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於114年5月16日再至現場履勘及委請員警會同債權人至現場查訪,養菁棧健康志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先生在場稱房屋由其承租使用,1000建號建物共用部分有1個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為18號上層,亦由承租人使用。依第三人提供之書面租約記載,租賃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租賃範圍:主臥室範圍,每月租金新臺幣2,000元,每年1月10日以前繳納整年租金。第三人陳報113年起一次性給付完剩餘租期之全部租金。拍賣不動產關於車位之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1000建號建物及車位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二、1017建號建物部分: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自住。另經委請員警會同債權人至現場查訪,1017建號建物共用部分有1個停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為16號上層,現由債務人使用。拍賣不動產關於車位之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101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82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6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