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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8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68,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第1288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六、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目視該建物3樓前陽台與隔壁建物(門牌5號)打通,頂樓增建(與門牌5號之建物相隔處)有一道門可與隔壁(門牌5號)互通,另債務人女兒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一樓客廰角落油漆脫落、三樓廁所天花板龜裂、四樓房間牆壁壁癌,另建物無海砂屋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是否為震損屋、曾經發生火災、是否為高氯離子建物:外觀上無法判斷、是否為列管輻射屋: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網站,無列管資料、建物內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經查詢凶宅網或左鄰右舍或管理員,查無相關資料;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復查本分局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相關紀錄資料可稽,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八、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