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114年9月8日現場履勘及測量,債務人在場稱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據債權人查報,本件標的出租與第三人陳OO,租期自113年7月3日至115年7月3日,每月租金15,000元。
二、本件標的物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惟如於租賃契約屆期後拍定,因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違,故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0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11,000元。
四、本件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查封時地政人員測量之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本件標的之座落基地(富宏段653、654、655、富竹段229地號)均非債務人所有,經本院函請債權人、債務人及基地所有人查報占有使用情形,僅富竹段229地號之所有人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回覆:「為道路用地,且無租賃、借貸或授權占用」,其餘均未獲回覆,是以本件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六、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㈠本件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或土地法第104條所規定基地所有權人。
七、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