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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前案為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為自住,無出租,於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3宗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合計底價:新臺幣16,0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臺幣4,812,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拍賣327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六、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八、本件拍賣建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相關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