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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現由其自住使用中,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 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三、本件拍賣標的341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 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7年12月22日新北拆 認二字第1073201840號函覆,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 列管,拍定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以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