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之105地號土地上之38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在該屋門口販賣雞(鴨)肉,稱與債務人訂有租約。債務人稱1樓租給雞(鴨)販,其餘均自住,租期10年,租金每月1萬元。地政人員指稱,104地號土地為屋後增建,經檢視後1至4樓均有增建。另依債權人陳報租約,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8年1月1日,租金每月1萬元。
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51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商業區。
五、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玖佰玖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