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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42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估價師、警員、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由屋內第三人開門入內,屋內有第三人略稱,債務人未住居於此。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天然氣,且無停車位,屋內擺放大量生活雜物。地政人員在場略稱,建物之前後陽台均為增建。
(三)依據民國114年1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位於愛七路,為5層樓建物之第2樓,屋齡約46年,室內隔間為2房2廳。勘估標的23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230-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等語。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五)本件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再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系爭建物第1724建號建物有增建情事(經地政編為3198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請應買人詳加注意,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7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