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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但投標人應分別出價,拍賣最低價額合計 1,828 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保證金 366 萬元。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占有使用狀況及點交否:
本件查封時,拍賣建物為四房格局,據在場人林○旻陳稱:拍賣標的現由其及姐姐林○佩合租,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出租人為擔保人林隆翔。又依據租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自 113 年 9 月 5 日起至 116 年 9 月 4 日止,每月租金為 5 千元,押金 1 萬元。因查封時拍賣標的已出租,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有無積欠管理費、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公共基金等,以及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民法第 799 之 1 條第 4 項及民法第 826 條之 1 第 3 項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問題,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與本分署權責無涉。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查無海砂屋、地震受損、火災事故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