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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292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2日及8月26日現場查封、執行時,同案債務人即債務人高群峰之父母高泰山、陳采心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高群峰未居住在此,並稱房屋有部分滲水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停車位位於E1區地下2層,編號為A21、A22,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公告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21,035,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21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公告三個月,自115年6月18起至115年9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