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418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4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實質債務人立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淩○惠在場,稱房屋部分出租星隼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放置立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藍摩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物品;第三人即星隼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張○如在場稱係114年7月遷入,嗣陳報自114年6月1日起承租,惟所提出之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係自114年12月1日起至117年5月31日止。另配賦之停車位編號285、286、287、299、300、301位於地下1樓,債務人陳報均已出租予第三人劉○世,租賃期間自114年10月1日至117年5月31日,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因上開租賃契約均係訂立於本件114年9月25日查封之後,不得對抗債權人,故建物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0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