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5 宗及動產 322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66,454,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70,000,000 元。
四、不動產抵押權及限制登記事項於拍定後塗銷,動產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等所載,64-1 建號係公司警衛室,位於前門處。64-2 建號係倉儲,現場有 6 間,各自有鐵捲門之獨立出口,不互通。64-3 建號係公司主體,有 7 層樓,內有防空避難室、廠房、機房、大廳、停車空間、會議室、水池、辦公室、樓梯間及員工餐廳等,其中自來水池、廢水池等位於一樓,地下二層係消防水池,公司內有一部貨梯及兩部電梯,二樓係夾層,其中四樓及七樓部分空間出租予第三人聚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裝設太陽能板(租賃期間依陳報之租賃契約書所載為自本案太陽能發電系統與台電電網併聯日起至承租人與台電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終止日為止,共計 20 年),另三樓、六樓、七樓部分辦公室、公共區域及一樓、三樓、四樓部分停車位出租予第三人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賃期間自民國 105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4 月 30 日止)。64-4 建號係公司警衛室,位於後門處。64-5 建號係氣體站,經檢視現場有氮氣儲存設備。64-1、64-2、64-4 及 64-5 建號點交,64-3 建號不點交。
六、本件建物所座落之基地(臺中市西屯區永林段 303-13 地號土地)係債務人向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承租,租賃期間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之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
七、本件建物係座落於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廠房,園區內私有廠房之轉讓,以供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及研究機構使用為原則。應買人應符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5 條之規定,並應於開標當場提出上開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核。另應買人於取得建築物所有權之日起應依科學園區相關規定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租用本件建物坐落土地。
八、本件建物之基地 (即永林段 303-13 地號土地) 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 104 條或民法第 426 之 2 第 1 項之規定者,對上開拍賣之建物有優先承買權,惟應連同上開拍賣之動產部份一併承買。
九、就本件併付拍賣之動產,本院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如有滅失者,不影響其他合併拍賣標的拍定之效力,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