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弟媳稱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子江0正及江0正之弟及其自住,係無償使用及無影響交易情事;另據地政人員指稱152─101地號土地為社區中庭、152─107地號土地為社區車道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法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法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零玖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貳仟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據鑑價報告所附之新竹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
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