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22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4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7月8日現場查封時,據大樓管理員表示1224建號建物為空屋,無水無電且未裝潢。114年8月19日現場履勘時,屋內有大量辦公設備、桌椅、電腦、雜物等。門鎖已生鏽,屋內無人,不知屋內物品為何人所有。社區總幹事稱為商辦、無車位,近一年半未見有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1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0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查詢公開資訊網站,未查得本件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之列管情事,經現場勘查發現東北方約100公尺處有高壓電塔坐落。本院已盡查明義務,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之相關資料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七、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汐止都市計畫區內乙種工業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八、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7日第1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