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因債務人並未實際居住於標的房屋,現住人並非為債務人占有或為履行輔助人,故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1年11月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之配偶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供其居住使用,無租賃關係。
二、另307地號土地為三峽區中山路106巷道土地,一直延伸至106巷15號。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玖萬元。
四、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債權人、債務人所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定後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聲明異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九、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而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撤銷後保證金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十、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十一、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