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4年2月25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剛搬遷離開,並無出租他人使用,現況堆置家具、雜物、神明廳等。房屋一樓、三樓、四樓有增建,一樓增建為車庫使用,四樓全部均為增建。一樓及四樓似有地震受創裂痕,牆壁有壁癌及漏水情形,惟另依鑑價報告所載,估價師就現場情形研判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以上情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拍賣標的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五、拍賣標的82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不得於拍定後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