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出租於張????????一家使用中(期限:113/6/1~115/5/31),第三人於查封前已有權占有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640-3地號土地位於中正南路250巷、252巷交界處之道路用地,640-1、640-2、640-4地號土地位於泉州街110號房屋及中正南路250巷口交界處旁之空地,上有光正里崗哨及雜物堆放,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
三、2407、2410建號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115,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3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惟經函詢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表示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南路250巷27號12樓地址於104年9月12日發生陳????????死亡案件,經送醫急救無效。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七、本件640-1、640-2、640-3、640-4地號土地係屬三重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惟是否經協議價購,有無其他法令上、使用上或處分上之限制或行政管制,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