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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⑴標別一:
建物1(174建號):290萬元。
建物2(271建號):15萬元。
合計:305萬元。 保證金:91萬元。
二、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執行名義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70號確定判決所附複丈成果圖記載就本件拍賣建物1之增建面積為100.27平方公尺(下同),且增建部分有0.64占用鄰地476地號土地,其面積已計算在內。惟本件測量建物1之增建(即建物2)面積為100.93,且未占用鄰地476地號土地,經地政機關查覆依上開判決所附複丈成果圖難以判斷究係測量到建物外牆面、屋簷或法院指示其他標的。本件拍賣係測量建物外牆面,且已評估上開因素核定底價。請應買人注意並自理,不得據此聲明異議或聲請撤銷拍定。
四、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無人居住使用,已斷電。聲請人嗣將拍賣建物出租第三人肯富企業有限公司,租期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1日止,係查封後始出租,違反查封之效力,對拍定人、承受人不生效力,於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同區段47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林朝宗、林朝堂,對聲請人梁清騰所有拍賣建物之權利範圍三分之一,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有物權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8號參照),另為使基地與其上之房屋所有人歸於同一,俾土地利用與其所有權併於同一主體,以求其所有權之完整,使其法律關係單純化,並藉以充分發揮土地之利用價值,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當事人間之紛爭,上開所有權人林朝宗、林朝堂據上開規定行使物權優先承買權,應連同其餘權利範圍(即其餘權利範圍三分之二)一併優先承買,不得僅主張優先承買梁清騰所有拍賣建物之權利範圍三分之一。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如有爭執,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另相對人林朝宗、林朝堂同為建物坐落同區段47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拍定後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六、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變價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除買受人為物權優先承買權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之債權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物權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債權優先承買權。
七、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