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0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經鎖匠開門檢視,一樓建物有一間套房,後方有增建,二樓有三個房門,有一間套房,三樓為一層一個套房,均有人居住。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皆出租給房客使用,房客係於112年開始承租整棟,可能有轉租其他人。嗣據債權人陳報租約,房屋係由債務人曾O芸委託第三人賴O威代為管理,賴O威將整棟房屋出租予承租人楊O堅,租期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7年3月4日止,若無違背合約得自動續約4年(即自117年3月5日起至121年3月4日止),若無違背合約再自動續約4年(即自121年3月5日起至124年3月4日止),共計12年,租金第一年至第八年為每月三萬四千元整,第九年至第十二年為三萬七千元整。又承租人楊O堅再分別轉租予次承租人林OO(101房),租期自114年8月15日起至117年8月14日,租金為每月12000元;次承租人葉OO(102房)租期自115年6月5日起至116年7月4日止,租金為每月13500元;次承租人李OO及何OO(201房)租期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14日止,租金為每月14500元;次承租人202房客租期自114年6月9日起至115年6月8日止,租金為每月10500元;次承租人劉OO及蔡OO(301房)租期自114年6月5日起至115年6月4日止,租金為每月23000元。惟本件租賃權業經本院115年7月6日執行命令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
二、242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1樓、2樓後側部分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該建物領有62使字第1084號使用執照,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2樓頂部份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屬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3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7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