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法院於民國(下同)114年2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稱拍賣建物有人居住,但未登記出租,惟實際何人使用其不清楚。嗣債務人張雅婷具狀陳報,拍賣之不動產現存有合法租賃關係,承租人黃0倉於113年9月1日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至117年12月31日等語。另依建物謄本記載,5728建號建物之共用部份含有一停車位(車位編號153A),惟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5728建號建物有無停車位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不動產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參仟貳佰零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陸佰肆拾萬貳仟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注意)
六、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七、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八、546地號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關於債務人所有10萬分之833部分,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九、本件拍賣建物部分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費‧‧等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請應買人先行注意查證。
十、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