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表示平常無人使用,有水電,颱風天下雨可能漏水,2樓地板較脆弱,堆置雜物,42弄2號及4號間紅色鐵門因2號住戶施工拆除,一樓對外有三個出入口,但僅有一個可出入,其餘因雜物堆置無法開啟,債務人稱無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火災地震輻射等特殊交易情事。建物坐落土地即178地號土地屬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所有,債務人稱係向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承租土地,每三年換一約,租賃契約上載租賃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7176元,使用面積31.2平方公尺。本件建物依不動產謄本註記其中70.1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本件僅拍賣建物,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佔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請投標人注意。
二、拍賣之96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7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1085號函,966建號建物為整幢違建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966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又本件拍賣不包含坐落之土地,土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土地所有人若有民法第426條之2第一項優先承買權並欲主張,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