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95地號土地為集合住宅建物之共同基地,80地號土地作為社區公園、綠帶使用,623、10445建號建物則為管委會辦公室,並設有公用水塔,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二、查封時611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於1樓設有神壇,有漏水、多處壁癌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7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15,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80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104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