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在場債務人之管理人劉○洲稱2670建號建物格成10間出租,2652 建號建物有2個車位,編號22、23(車位原本編號6、7,管委會有重編),每個車位租金4千 元,租期至106年10月。(2)嗣債權人於105年8月24日具狀陳報2670建號建物303室出租予 第三人簡○桃,租期自105年1月19日起至107年1月18日止、304室出租予第三人鄭○勤,租 期自104年9月20日起至105年9月17日止、306及310室出租予第三人黃○叡,租期自104年7月 10日起至106年7月9日止、307室出租予第三人陳○賢,租期自105年6月11日起至106年6月10 日止、308室出租予第三人王○昇,租期自105年3月22日起至106年3月21日止、309室出租予 第三人曾○芳,租期自105年4月1日起至106年3月31日止。(3)108年1月14日於本院現場履 勘時,在場債務人之管理人劉○洲稱2670建號建物使用情形與查封時相同,另2652建號建物 有2車位,編號23、24,現由承租人使用中。(4)另據鑑定報告書稱,本標的有2個地下2層 坡道平面車位,編號模糊,且大樓有自行增加劃設地下層車位,故其正確編號並不確定,僅 以位置辨識,經實勘編號為22、23號(字跡模糊,但尚可辨識)等語,請應買人注意,如有 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債務人於108年5月3日具狀陳報2670建號建物301室出租 予第三人(姓名未載),租期自107年4月23日起至108年4月22日止、302室出租予第三人華 ○工程行,租期自105年2月1日起至110年1月31日止、303室出租予第三人田○峰,租期自 108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304室出租予第三人何○寬,租期自108年3月15日起至 109年3月14日止、305室出租予第三人林○怡,租期自105年3月1日起至110年2月28日止、 306室出租予第三人黃○烈,租期自107年5月2日起、307室出租予第三人邵○晨,租期自108 年4月20日起至110年4月19日止、308室出租予第三人呂○芸,租期自108年4月1日起至109年 3月31日止、309室出租予第三人簡○益,租期自108年2月12日起至109年2月11日止、310室 出租予第三人王○○,租期自108年4月5日起至109年4月4日止。債權人於105年8月24日陳報 之租賃契約均已屆期,而債務人於108年5月3日陳報之租約除302室及305室係於本院105年7 月11日查封日前成立,且迄今尚未到期外,其餘係於本院105年7月11日查封日後成立,對債 權人不生效力。(6)本件執行標的除2670建號建物301室、303室304室、306室至310室拍定 後點交,其餘不點交。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商四特(原屬第三種商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