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陽台雨遮外推一節」,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稱:「建物自住,地下室5號停車位為本人所有,但均無使用過,且目前係損壞狀態,管委會迄今未找人修繕」,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債務人並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二、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本件拍賣之之不動產,建物專有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8,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98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如有第三人就建物所有權有異議並提起訴訟,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