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經按門鈴並敲打大門,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復經本院於107年10月25日履勘現場,第三人魏*安於現場稱該屋由其與呂*芸自102年5月7日即居住使用迄今,該屋係其等於103年11月10日借名登記與債務人,目前已提民事、刑事訴訟。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建物查封時及履勘當日,總幹事及第三人魏*安均稱有一平面車位,位於地下一樓編號10號,因該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