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790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優秀旅行社經營旅社使用,租期自113/4/1起至114/3/31止,每月租金25,000元;標的1807建號建物為地下室,由全體所有權人以天祥大樓地下停車場名義共同出租做為停車場使用,總共17個停車位,其中債務人有6個車位(編號為2號、6號、8號、10號、12號及16號),其所得收益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3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073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3月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47811號函覆,經派員訪查,在場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3月1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8749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179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雖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惟租賃期限已屆滿,兩造間租賃契約之默示更新仍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拍定後點交;標的1807建號建物該車位應有部分類似區分所有建物且有獨立使用性,故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係以天祥大樓地下停車場名義共同出租,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4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