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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13日現場勘測時,經敲門無人回應,故於員警陪同下開鎖入內,屋內雜物堆積,應以一段時間無人居住,信件、帳單時間到113年7月,屋內仍有水電,債權人另詢問5樓住戶表示,本件建物為空屋。此外,法院函請樹林分局至現場查訪,經函復稱:該屋目前無人居住,無法查明房屋現況。
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函復稱:本件建物坐落基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勘估時建物屋齡為45年。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本件標的無發現輻射屋之情事,另因新北市政府相關網站無公布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不動產訊息,就海砂屋需委託專業技師鑽孔建築物方能得知,該事務所亦無法確認有無地震受創,至建築外觀並無發現有火災受損、嚴重漏水之情事,該所於114年9月8日查詢台灣凶宅網未發現有凶宅情事,但應以最新訊息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壹佰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參拾貳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新北市樹林區樹德段411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相當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一、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