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95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05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2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經檢視屋內雜物眾多,2、3樓房間部分牆面油漆剝落,1樓客廳部分牆面油漆剝落。1樓客廳樓下的防空避難室,目前為車庫使用。目前已斷水,但房間內均有電可使用。1樓客廳外陽台作為內部使用,為加蓋鐵皮屋。3樓亦有增建,與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112年8月8月勘測現場時,3樓為加蓋RC構造於原登記的露台、陽台。目前建物無人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暫編3895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暫編3895建號建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8月31日函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法定空地),為新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25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51,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