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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使用,屋內尚未裝修完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建物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標的有停車位,惟實際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因係拍賣上開物之共有部分,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億參仟伍佰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仟柒佰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停車位實際使用情形法律狀態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均不得以此事由主張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十、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