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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執行人員查訪,4214建號房屋係由5樓開門通往,5樓有一房一廳一廚一浴室,內有樓梯通 往4樓,4樓有3房2衛,停車位編號27、28號現為地下2樓之相連平面停車位。本件拍賣標的 4214建號建物於107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係出租予第三人陳○吉居住使用,陳○吉稱租 賃期間自105年12月起至109年年初止,係城瀚宇之母莊○均向陳○吉借款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約定以借款債權200萬元抵充每月5萬元之租金。嗣依第三人陳○吉於108年8月6日履 勘期日提出之協議書所示,租賃期間係自106年10月1日至110年2月28日,陳○吉於當日表 示,因積欠尾款已清償,故租期提前於108年10月1日屆滿,嗣又具狀會於108年10月15日前 搬離。上開租賃關係經本院以108年10月1日北院忠107司執宙字第111237號命令予以除去, 須俟除去租賃權命令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