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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在場稱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66,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查報稱有停車位,編號為74,位於地下2層,惟本件於115年1月2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無車位,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停車位不點交,且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