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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執行人員、員警、地政人員、鎖匠到場,於員警在場下由鎖匠開鎖,鄰居雖稱本件標的為債務人居住使用(但經警察局查報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進屋後,該屋1樓停放車輛1台及機車數部,有大量工廠工具;2樓有3間套房隔間,有1名租客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又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查報房屋現況,系爭房屋為第三人徐○○占有使用,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15年4月15日函及函附房屋現況調查表在卷可稽,惟實際使用狀況,及拍定後與占有人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請投標人至現場及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標的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僅拍賣建物(且為未登記建物),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並自行承擔可能有被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等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本件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土地出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土地出租人,則該出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如拍定前有租地建物之出租人向本院陳報,本院將依法通知前揭規定租地建屋之出租人優先承買,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四、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等情、以外觀研判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另無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