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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於114年11月7日現場執行時,在場人徐0涵表示標的物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同住使用。債權人陳報停車位為一樓編號23之平面式車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以114年10月27日園警分刑字第1140042366號函覆拍賣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案件。又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聲明異議、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等爭執。
七、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