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55萬元。
2.向林神連設定抵押權擔保最高限額新臺幣150萬元。
二、民國114年9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有水有電,室內陳設凌亂,客廳及房間堆置大量雜物,桌上留有第三人吳○如之藥袋及學生使用之課本。隔壁第三人林○男出現,並稱其有本件執行標的之鑰匙,現由其偶爾來訪之親屬使用,債務人已十餘年未見,本件執行標的之水、電費均由其繳納。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經查訪未遇。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建號5368建物為增建,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