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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條件
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但投標人應分別出價最低額計 1,692 萬元,以總價 最高者得標:保證金 339 萬元。
二、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後塗銷。
三、本分署於 114 年 12 月 19 日查封時,拍賣標的物為空屋進行相關裝修作業其格局 為 3房 2廳 2衛 1廚,據地政人員稱後陽台有外推之增建係與板齊搭鐵片往外增建,上有曬衣架似作為使用之區域。前開部分(即編號 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分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理所有拍定後當事人及拍定或其他關係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建部分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築者,拍人應自行承擔相之拆除危險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分署再於 115 年 4月 1日現場執行時,據管理員稱本件拍賣 標的物業經由管理公司出租給第三人。嗣據即承王○璽陳報,其於 115 年 2月 1日向義務人承租該房屋,期至 116 年 1月 31 日屆滿,每月租金新臺 幣 2萬 7,000 元,惟其承租(占用)係在本分 署查封之後不得對抗移送機關及併案參與配)債權人,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人須配合本分署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如尚遺留有價值之物保管或拍賣等程序,可能須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之標的物有無積欠管理費工程受益水電瓦斯公共基金等,以及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民法第 799 條之 1第 4項及民法第 826 條之 1第 3項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問題,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與本分署權責無涉。
五、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初步調查,無海砂屋地震受損火災事故資料又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依鑑價報 告所載,經網路查詢並無本案相關訊息。告惟因本分署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形可與前揭調查及鑑價報告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當地鄰里長、周遭四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洽詢查明,再行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或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