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19日現場勘測時,債權人代理人在場提出租約影本,顯示承租人即為債權人謝昊呈,租賃期間自112年4月17日至122年5月31日止,其中112年6月1日至117年5月3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117年6月1日至122年5月31日,每月租金23,000元。承租人並於訂約時,交付出租人40,000元押租金。但債權人代理人於現場表示已轉租第三人。嗣114年10月14日再次勘測,屋內為一房一廳,經電聯債權人謝昊呈本人表示:並未轉租第三人,目前作為公司辦公室使用。
二、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承租人占有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114年11月24日函復稱:本件建築完成日期為69年7月1日,勘估時屋齡為46.22年,勘估之標的土地屬商業區。另於115年4月24日陳稱:經查詢內政部營建署、原子能委員會(應指核能安全委員會)、新北市政府等暨民間網站,皆無公布有關本件不動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經查詢皆無上述情事。(惟上開估價報告究未以精密儀器檢測,故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仍須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0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