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徐文彬稱,545建號建物現由其子使用,3083建號建物由其妻使用,兩建號間有內梯相通。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建拍賣之308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8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347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4603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3899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