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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㈠1106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債務人謝春竹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具狀陳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91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19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