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60、637 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內,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二、法院於 114 年 6 月 20 日至現場查封、指界,建物目視所及無壁癌、漏水,另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第一層外有一塑膠雨遮增建,第二、三層無增建,第四層以上有一隔出之閣樓增建。法院另於 114 年 11 月 26 日至現場查封、指界,據地政人員指稱,303 地號土地為社區車道轉角道路,但不確定是否包含轉角圍籬內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5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11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30,000 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依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 114 年 6 月 25 日溪地登字第 1140008742 號函稱,188 建號建物(使用執照:90 桃縣工建使字第龍 359 號)與 160 建號建物出自同一張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警衛室、梯間、水塔,為公共設施坐落之建物。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115 年 1 月 20 日桃建照字第 1150003110 號函稱,303 地號土地領有(90)桃縣工建使字第雜龍 867 號雜項擋土牆使用執照。
六、本件執行標的 637 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七、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十、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