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8月22日查封時,債權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目前由債權人自住,一樓屋後加蓋鐵皮,二樓及三樓天花板、牆壁有滲漏水、有壁癌。嗣本院於114年10月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433建號),債權人表示本件拍賣之149建號之建物前有一鐵皮資材室,該資材室現亦為債權人使用中,該資材室亦為會測之範圍。又債權人於114年10月9日具狀表示「新竹市大湖路71巷21弄67號房屋前之鐵皮資材室具有常助新竹市大湖路71巷21弄67號房屋儲藏室效用」。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本件增建部分即暫編43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所坐落之基地即新竹市青山段502、508、523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新竹市青山段502、508、523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43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