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2178建號中之802~804室拍定後點交(第三人劉瑩姿、陳書庭、陳泰揚與債務人之租賃契約均 於查封後屆滿,並均繼續承租中且未訂立新租約,故依法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依實務 見解應認係新成立之租賃契約,且均成立於查封後,故依法應為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2178建號中之801室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方子軒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6年6月4日 起,迄107年6月3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5,000元,惟租期屆滿仍繼續承租且未訂立新租 約,故依法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依實務見解應認係新成立之租賃契約,且成立於查封前,故依法應為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