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增建測量期日時,共有人即債務人莊淑芬到場,並依到場之陳述:本件建物有四層,第4層隔3間房間及陽台,其中1間堆放雜物(衣服、箱子、椅子),從陽台往上有樓梯可達屋頂,其上有水塔、雨遮。第3層隔成2間房間,其內有一間是臥室,內有冰箱、床、沙發等。第1、2層內有家俱,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第1層內有神像。
二、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三、本件拍賣之暫編3294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四、本件拍賣之暫編3294建號建物有部分坐落於非拍賣範圍內之同段53-48地號土地,拍定後,關於建物占前開土地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並自行承擔可能遭到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或請求不當得利之風險,且均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之。
五、又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另本院無從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
六、依照民法第824條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20,000元.
四、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五、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