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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現場執行時,據在場之債務人表示30132建號建物目前出租予第三人何○華,租期自113年6月30日起至115年6月29日止;經入內查看時,發現屋內客廳、其中一房間及廚房的天花板皆有剝落及裂痕,一處牆壁及後陽台天花板亦有剝落之情形,據第三人何○華陳報之租約,每月租金新臺幣20,000元。嗣本院以執行命令於115年5月13日除去承租人與債務人之租賃關係,皆無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1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