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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上開不動產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2,000萬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400萬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建物於115年2月3日現場執行時(電子查封係於114年12月15日),第三人文惠玉在場陳稱房屋由其向債務人承租占有使用,自109年7月開始承租,最新一期租約係自115年1月起,租期一年至116年1月1日止等情。上開第三人與債務人於115年1月間所成立之新約屬本案電子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
六、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七、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