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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非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使用情形
一、經債務人現場表示,標的物目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借或出租他人。
二、車位位於B2樓層,含機車車位2個(編號372、373號)及汽車車位1個(編號165號)。
三、債務人表示為一般住家,經檢視無增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7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46,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停車位編號詳使用情形欄 ,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且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且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八、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一、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