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現作GOV IN髮藝店營業使用,租賃期間自104年6月15日起至 109年6月15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元整,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另據本院 108年5月15日現場履勘,債務人及第三人江允澤均稱位於地下二樓配有編號16及17號停車 位,皆出租予第三人江允澤,租賃期間自105年5月30日起至115年5月30日止,每月租金 5,000元,亦訂有書面契約可稽。惟第三人之租賃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命予除 去,經第三人聲明異議,業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1949號裁定駁回在案。就房屋部分業 已除去租賃權確定故拍定後點交;停車位部分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 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