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114年7月18日至現場查封,在場員工表示建物部分為泰準科技有限公司自用,為辦公區域。法院於115年4月15日至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確認無增建,另經詢問在場員工及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該社區為固定車位,債務人所有之停車位位於B3、編號91號,目前無出租情形。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僅以外觀現況判斷保養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決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仟柒佰陸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貳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為泰準科技有限公司設立其內,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債務人且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五、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