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於114年10月2日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第一、三、四樓均有增建。另房屋內沙發、茶几、冰箱經本院他案假扣押。第三人温振賢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呂芷曦未居住於此,後陽台有出租給順臆股份有限公司,後陽台加蓋部分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加蓋。1861地號土地為坐落基地。1877地號土地為道路。
二、建物部分:第三人於查封前已佔有,拍定後不點交。土地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16,000元。
四、本件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劃 (民國101年9月25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六、第1523建號建物係未理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七、本件據第三人即現占有人温振賢所述,其配偶幾年前於屋內自殺,惟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管理平台全文檢索系統,稱五年內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查紀錄,第三人所述內容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