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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813建號、3723建號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賴○溪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因本件租約已屆期,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372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3月3日函覆稱:3723建號建物係位於其他(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處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5標分別拍賣:各標均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4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89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