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4406建號建物第三人胡宗文占有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07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其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另一間房間分租予第三人胡宗文(位於廚房旁之房間),承租已超過10年,第三人之戶籍亦設籍在此。經檢視無增建,債務人表示未聽聞有發生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但實情其不知道。債務人107年5月25日陳報胡宗文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限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8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