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107年2月7日現場履勘時,六樓在場人稱是我媽媽向張永煌(本件信託財產委託人)承租,租期106 年6月5日起至108年6月4日,租金每月10000元。其稱無海沙、龜裂或漏水現象,但不知有無非自 然死亡事件。6樓是單獨自外梯進入,但爬上6樓之屋頂有鋼筋裸露。上開租約業經本院依法除 去,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04 號解釋及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拍定後6樓 部分應予以點交。另五樓開鎖入內,有水電,其中一間房間有地舖被子鋪在地上,男女衣物,有 攜帶式瓦斯爐,鍋內有熟麵。有電費催繳通知,警員及債權人稱無聽說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外觀 無法看出有明顯漏水現象,惟五樓門口牆上及屋頂均有油漆剝落。本院復於108年1月2日現場履 勘,關係人林琬禧在場稱陳稱房屋原係空屋,由一位張先生借給其友陳先生,再由陳先生轉借給 伊使用,無任何租賃關係,伊從107年11月1日搬進來,現由伊與弟妹使用。因關係人林琬禧及其 弟妹均係於本件查封後始占有使用5樓部分,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 (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5樓部分亦應點交。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1489建號(臨時建號)部分,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公告所 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投標人注意。